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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法過關 學生可享體驗券
歷時七年終三讀 政府貼價差 企業可抵稅 另有「孤兒條款」等創舉

歷時七年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昨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政府將發送藝文體驗券給學生;企業購買國內表演團體的藝文表演門票捐贈弱勢或學生,可抵稅;政府並將採價差補貼,鼓勵表演團體等發展文創產業。

文化界大老提議,每年一萬兩千元個人文化消費抵稅,遭財部堅決反對未能過關。文建會爭取到以藝文體驗券和價差補貼取代。文建會主委盛治仁表示,最快可在民國一百年實施。

文建會規畫的藝文體驗券,原本只擬發給國中小學生,送立法院審查協商後,決定也納入高中生和大學生。

「價差補貼」制則鼓勵國內文創產業以優惠價格,提供原創產品及服務,如原本三百元的門票,降為兩百元,由政府補貼文創業者一百元價差。此一制度明年可望分階段實施,最先受惠的將是國內的表演藝術團隊。

此法也提供企業抵稅優惠,企業購買文創產品或服務,經由學校等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協助偏遠地區舉辦文化活動、捐贈文創事業成立育成中心等,總額在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得減免稅捐。

文創法尚有多項創舉,包括:政府出租場地給文創事業,只需主管機關核定即可,不受地方政府或國有財產等法令限制;另將仿照工研院成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另有「孤兒條款」,若盡一切努力仍無法取得原著作人授權,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在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盛治仁表示,相關配套的子法、實施辦法多達十三項,預計在六月底前可悉數通過,此法即可施行。

【2010-01-08/聯合報/A1版/要聞




引用 聯合知識庫:http://udndata.com/ndapp/Story?SearchString=aWQ9NTIxMTMwMg%3D%3D&no=1&page=1&sharepage=1&select=1&article_date=2010-01-08&news_id=52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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