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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鄉青年創業*必備法律知識 - 連載開始!】

創業過程中有許許多多的眉角,數位光點計畫邀請賴忠明律師來為想要創業、正在創業的偏鄉朋友們撰寫一系列的專欄文章,

希望為資源相對不足、無法東奔西跑參與講座、有需要的你,提供實用的法律知識唷! 快來瞧瞧吧~

★本篇主題:《商業型態之抉擇與風險》
★為什麼你需要了解這些:決定創業前,為自己選擇適合的商業型態,是初步的保障喔!

商業型態種類:有獨資、合夥、無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好多種,有什麼差別?

商業型態之抉擇考量:股東人數多寡、親友一起合夥、對股東信賴感不足...,我該選哪一種呢? 哪一種設立程序比較簡單? 股東財產承受風險又分別有什麼不一樣呢? 親友找我合夥創業,我是否能取回投資成本呢?

⊕實務上常見之法律責任:新創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牽涉的法律層面十分廣泛,我該注意什麼呢? 有哪些是有可能會誤觸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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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創業系列:新創公司必備法律知識》資策會專欄文章(一)

賴忠明律師/撰

筆者榮幸獲邀資策會來為新創者規劃並撰寫有關於「新創公司必備法律知識」一系列專欄文章。有鑑於新創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所牽涉之法律層面廣泛,筆者將撰寫內容朝向「新創公司法律預防」之方向,內容涵蓋新創公司商業經營勞雇權益關係節稅規劃相關重要契約提醒以及智慧財產管理等五大面向。筆者先建構新創企業家必知的重要法律概念後,再以筆者曾承辦終結之實務案例來提醒新創者企業風險何在,以期使新創經營者透過掌握企業經營的各種法律風險來逐步茁壯。

【商業型態之抉擇與風險】

壹、商業型態種類

一個新創經營者從事商業行為,可以藉由下列型態為之:

一、獨資

    所謂獨資,係純粹以個人名義來出資購買營業資產來經營。獨資者,單純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簡單來說,商業成敗獨資者自己完全承擔。

二、合夥

    所謂合夥,係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以金錢、勞務或財物之結合,經營共同事業。合夥者,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如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額,負連帶清償責任。
    所謂隱名合夥,係指雙方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三、公司

   以公司之名義經營商業行為。公司為社團法人,為權利主體而有人格,其法律地位與個人無異,與其構成員(股東)分別以觀。從而,公司須有自己之名稱、住所、國籍、財產及機關,獨立以「自己(公司)名義」對外從事交易或其他活動。依公司法第2條之規定,公司可分為下列四種,又其股東之責任依不同型態的公司,而有下列之不同:

  (一) 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 有限公司:指由一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 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之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之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之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 股份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貳、商業型態之抉擇考量

一、股東人數多寡?

    獨資係由一人出資經營事業;合夥由二人以上互相出資經營;無限公司由二人以上股東組成;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成;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 股份有限公司係立法者為大型企業所設計,其股東人數眾多,不重視股東個人之條件。有限公司係為中小企業所設,前提是為股東之間彼此熟識,股東和諧之需求較高。

二、行業性質及行銷層面考量?

    如所需行業型態需合夥性質濃厚,例如由親朋好友所組成,需彼此信賴關係密切之商業型態,應選擇以「合夥及無限公司」。
    如係注重公司之財產,而不在意股東有無信用時,應選擇「股份有限公司」。如欲在股東信賴和公司財產做折衷平衡時,應選擇「有限公司」。

三、設立程序繁瑣與股東財產承受風險?

    獨資、合夥係向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各縣市政府工商課登記,登記程序簡單; 公司設立繁瑣,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就特殊業務則須主管機關事先許可,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獨資、合夥對於債務負完全責任,獨資者與合夥人之財產亦需風險承受; 無限公司,股東財產需連帶負清償責任; 有限公司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

四、如何取回投資成本?

    合夥,合夥人之開除應以正當理由為限,退夥人之股份得以金錢返還。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允許「退股」,使股東絕對喪失其股東地位之行為。有限公司僅能以「出資轉讓」方式,而股份有限公司係以「股份轉讓」取回投資成本,此二種公司並無退股制度。


參、實務上常見之法律責任

一、公司法第十九條規定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股東未實際出資,會計人員卻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商業負責人或會計人員將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最重可判處五年徒刑。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

    將公司公款存入私人帳戶挪用,觸犯業務侵占罪,可判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或偽造薪資清單和扣繳憑單向稅捐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觸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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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賴忠明 律師》

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政治大學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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